A.在本规则中,见索即付保函(下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下称“担保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这类承诺系
i.应一方(下称“委托人”)要求或指示并由其承担责任;或 ii.按照依委托人指示行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下称“指示方”)的要求或指示并由其承担责任开给另一方(下称“受益人”)。 百度百科——URDG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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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见索即付,即见到索赔通知即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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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见索即付,即见到索赔通知和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即行付款。
B.保函从性质上是独立于其可能基于之合同或投标条件的交易,即使保函中包含对合同或投标条件的援引,担保人与这类合同或投标条件亦无任何关系,也不受其约束。担保人在保函项下的责任是在提交了在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一致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时,支付保函中所述的金额。
第五条 除非另有指示,所有保函和反担保均不可撤销。
百度百科——URDG458
《URDG458》第二条B款规定了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质,故见索即付保函又被称为独立保函;第五条则简明扼要的解释了“不可撤销”。
法释〔2016〕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
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点延伸:保函的全称是担保函或者保证书,属于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所以,保函上一般只有一方也就是担保人盖章)
华律网和百度百科,摘抄借鉴